票據法 37 條 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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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票據法§37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
- 2背書連續之適用範圍與背書不連續之效力- 月旦知識庫
所謂背書連續,實務上係指自受款人至最後被背書人之執票人,形式上均相連續無間斷者而言;且關於背書是否連續之認定,以依執票人提示請求付款時票據背面之記載, ...
- 3票據背書不連續會有什麼後果,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是否有效
1、如背書不連續,背書不能更改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依據民法規定,向有關當事人行使民法上的債權。 2、如出現因記載事項不 ...
- 4廠商開了票卻不依約付款,執票人可以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嗎?
因A公司並未於該本票背書,而是直接由B公司負責人甲於其後背書,如此造成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執票人A公司 ...
- 5背書不連續 - MBA智库百科
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後順序的不銜接。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書人不是前次 ...